农业执法检查实务丛书--农业生产事故调处案例选编
农业执法检查实务丛书--农业生产事故调处案例选编 发布者农业部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4日 作者 来源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农业执法检查实务丛书 农业生产事故调处案例选编 主要编写者吴承慧 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农业执法检查实务丛书 编辑委员会 主任史济锡 副主任刘嫔珺 吴金良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王才良 王文东 王玉峰 王华弟 王建伟 王浩良 田丹 孙涛 陆元林 余全法 陈建明 杨黎明 林伟坪 范克强 郑益旺 费子宝 赵作欢 钟宝龙 项恩来 黄立诚 黄妙根 崔旭勇 章颖逸 缪良 潘义富 主编陆元林 副主编张维娜 闵建中 布明华 金华庚 周红丽 郭璟 编写人员(按姓氏笔画为序)王文东 毛永祥 吴承慧 何卫军 沈群芳 张铁锋 林海超 金根土 於江晖 郑培土 胡仕孟 胡祖江 胡爱云 项恩来 姚坚 钱向阳 郭璟 董国平 魏岚 本书主要编写人员吴承慧 目 录 前 言 1 第一篇 种子(种苗、种畜禽)纠纷案例 3 案例1 4 兄弟大队紧密配合 公正调处菌种纠纷 4 龙泉、文成携手调处跨区域菌椴事故案 4 案例2 8 急农户所急 解农户所忧 8 建德市鸡死亡纠纷调处案 8 案例3 11 公正定责任 保险来理赔 11 永嘉县油菜“花而不实”事故调处案 11 案例4 14 组织权威鉴定 成功平息事态 14 桐庐县晚秋蚕种事故调处案 14 案例5 17 品种缺陷起纠纷 三管齐下促和解 17 金华市蕃茄种子事故纠纷调处案 17 案例6 20 调查到位定性准 合理定损调处快 20 绍兴“秦研211”油菜生产事故调处案 20 案例7 24 准确界定责任 合理组织调处 24 温岭市杂交稻种子质量投诉调处案 24 案例8 28 多方齐努力 事故得解决 28 临海市甜瓜品质纠纷调处案 28 案例9 32 草率“引种”起纠纷 认真履职保民生 32 诸暨市水稻种子纠纷调处案 32 第二篇 农药药害纠纷案例 37 案例1 38 热情服务调纠纷 严格执法办大案 38 临海市西兰花药害事故处置案 38 案例2 45 去繁就简抓关键 迂回调解重沟通 45 平湖市新埭镇小麦除草剂药害生产事故调处案 45 案例3 49 准确判定事故原因 及时解决生产纠纷 49 台州市黄岩区院桥荸荠花心事故调处案 49 案例4 55 发挥基层干部作用 成功调处跨区事故 55 台州市黄岩区跨区荸荠药害事故调处案 55 案例5 60 多措并举定责任 各方努力解纠纷 60 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葡萄生产事故调处案 60 案例6 65 上下协调同发力 三方互谅化纠纷 65 宁波市镇海区葡萄用药纠纷调处案 65 案例7 70 损失核定准 纠纷调处快 70 瑞安西瓜药害生产事故调处案 70 案例8 74 假药坑害茶农 “绿剑”公正维权 74 安吉县白茶农药药害纠纷调处案 74 案例9 77 超范围使用致药害 降诉求农户终获赔 77 缙云县茭白生产事故调处案 77 案例10 81 迅速调处生产事故 依法维护各方权益 81 台州市椒江区水稻草甘膦损害事故调处案 81 案例11 85 病虫防治引纠纷 公平调处平事态 85 建德蜂死亡事故调处案 85 案例12 89 田间药害起纠纷 对比试验明责任 89 案例13 93 稳妥与主动相结合 调解并减损齐推动 93 衢州市柯城区柑桔保鲜剂药害事故调处案 93 案例14 99 政府部门通力协作 依法判决平稳解决 99 上虞“稻卷宁”药害事故调处案 99 第三篇 肥料质量纠纷案例 103 案例1 104 重证据讲方法 息众怒解纠纷 104 宁波市鄞州区古林蔺草事故调处案 104 案例2 110 执法为民不畏难 遵循程序唯谨慎 110 嘉善县番茄苗肥害事故调处案 110 案例3 114 以检测定责任 凭协议息纠纷 114 宁波西瓜空心生产事故调处案 114 案例4 118 及时调查处理 分级补偿损失 118 开化县水稻秧苗肥害调处案 118 案例5 122 依法送检定性准 责任明确调处快 122 平湖芦笋肥害事故调处案 122 案例6 125 科学鉴定 公正调处 125 衢州西瓜肥害生产事故调处案 125 第四篇 兽药饲料纠纷案例 130 案例1 131 对比试验明责任 数度协调获成功 131 嘉善县甲鱼生产事故调处案 131 案例2 136 生猪死亡祸起假疫苗 案件移送索赔获成功 136 江山市生猪死亡事故调处案 136 案例3 141 以耐心唤共识 用热情换理解 141 衢州市柯城区假兽药致牛死亡事件调处案 141 案例4 147 一厢情愿难成事 两调不成遂终止 147 金华一起兽药纠纷调解未成功案 147 案例5 150 准确核定责任 调处纠纷事态 150 平湖市南美白对虾死亡事故调处案 150 附录1 154 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154 附录2 159 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办法 159 附录3 164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关于共同做好农资购买使用消费纠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164 后记(一) 167 后记(二) 179 前 言 近年来,农业生产事故呈多发趋势。农业生产事故的鉴定和调处关系农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2004年,我省率先开通了全省统一的农业投诉举报电话96323(后并入农业部开通的全国统一的12316公益服务举报投诉电话),并先后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办法、浙江省农业执法12316举报投诉工作规则等一系列制度,使事故受理、鉴定、调解、处理做到有章可循。同时,积极组建事故鉴定专家库,至目前已组建(调整)了三届省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为事故调处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各地农业执法机构在调解农业生产事故纠纷中做了大量工作,为确保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至2014年,全省共调处各类农业生产事故1164起,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581万元。 各地在开展农业生产事故调处过程中,以依法维护农民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准则,既遵守制度规定、遵循工作程序,又结合实际,确保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权益,平息纠纷,实现多赢。 为交流农业生产事故调处经验,把握事故调处规律,提高调处水平,省总队组织选择了各地近年来生产事故调处的典型案例,汇编成册。这是我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成立并开展事故调处工作以来,第一次系统整理并正式编发的案例选编。在选编过程中,我们本着客观、典型的原则。客观是指以法规、制度和事实为基础,对案例进行公正、科学的评选;典型是指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着重考虑案例的代表性、案情的复杂性和经验的可借鉴性。希望本选编能起到以下作用一是分享工作经验,促进各地提高调处工作水平;二是使农民和农资生产经营者了解农业生产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注意保留、索要有关凭证,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反映农业生产事故调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问题顺利得到解决。 本选编从收集、整理、审核到出版的过程中,得到了全省各级农业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的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第一篇 种子(种苗、种畜禽)纠纷案例 案例1 兄弟大队紧密配合 公正调处菌种纠纷 龙泉、文成携手调处跨区域菌椴事故案 【案 由】 2013年7月19日,文成县百丈际黑木耳生产基地陈某和吴某二人到龙泉市农业执法大队反映,6月27日至7月3日,按定制定购合同从龙泉市安仁镇刘某菌棒加工厂购买的8.4万袋黑木耳菌棒出现杂菌严重感染,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要求农业部门对菌棒进行鉴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为体现公平、公正,龙泉市农业执法大队告知当事人同时到文成县农业执法大队申请事故鉴定。 【调查处理】 1.及时调查。7月22日,龙泉市农业执法大队联合食用菌产业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安仁镇对加工厂进行了实地调查,查看了加工场所、原辅材料、定购合同、相关台账等,并制作了巡查记录和拍照取证。7月24日,执法大队对刘某作了询问笔录,此后又多次约谈刘某及其合伙人。 2.及时汇报。事件发生后,执法大队多次向农业局领导作了汇报,引起高度重视。8月1日,龙泉市农业局长召集分管局长和执法大队、食用菌产业办公室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要求相关科站根据职能认真对待、及时解决。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农业局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食用菌产业办公室负责人,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 3.公正调解。8月5日,龙泉市农业执法大队会同文成县农业执法大队召集各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龙泉市农业局、文成县百丈际镇政府、百丈际镇社区相关负责人参加调解。调解会上,双方当事人经过7个多小时的陈述和协商,在执法大队耐心细致地沟通和说服下,双方相互作出让步,最终达成协议由龙泉市安仁镇刘某菌棒加工厂补偿文成县百丈际黑木耳生产基地60000元。至此,事故调解圆满成功。 【调处体会】 一是要及时介入。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制作询问笔录等书面材料。 二是要深入调查。全面、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及事故相关情况,尽可能全面掌握事故真实情况和原因。 三是要争取领导重视。该事故发生后执法大队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引起高度重视,投入很大精力,组织和指导具体调处工作。 四是要维护群众利益。在本次事故调处过程中,执法机构从维护群众权益的角度出发,要求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责任,并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思想工作。 丽水龙泉、温州文成两地农业局联手调处食用菌菌椴生产事故 五是要抓好落实。达成协议后要及时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和履行方式及期限等。(案例执笔 王忠林 邱丁莲) 【点评】这是一起跨市域的农业生产事故纠纷,事故责任方所在地农业执法机构接到外地受损农户的投诉后,不推诿不回避,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取得领导重视,协同受损方所在地农业执法机构,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有效维护了农户利益,树立了我省农业执法机构公正执法、公平处事的良好形象。 案例2 急农户所急 解农户所忧 建德市鸡死亡纠纷调处案 【案 由】 2013年12月2日,建德市乾潭镇方家村、白佛寺村和杨村桥镇里何源村的方某、郭某、曹某三户养殖户向建德市农业执法大队投诉2013年3月至6月,三养殖户分别从桐庐县陈建洪种禽场购进苗鸡共10500羽,品种均为海兰,养到约150日龄时,群鸡发生不同程度死亡,截止投诉日共死亡950羽,并继续蔓延,造成了一定损失,要求调处。 【调查处理】 1.鉴定原因。接到投诉后,建德市农业执法大队及时组织三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畜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鉴定组,并联系种禽场负责人陈某,于12月3日赶赴事故养殖场进行调查和现场鉴定。鉴定结论是方某和曹某的鸡群有鸡淋巴白血病,郭某的鸡群无法确定病因,并将鉴定报告送达当事各方。 2.组织调解。时间临近岁末,养殖户希望此事得到早日解决,安心过年。2014年1月7日,当事各方在建德市农业执法大队主持下进行调解。执法大队首先征求当事各方对鉴定报告及前期认定的鸡死亡数量和损失数额有无异议。调解初期,苗鸡供应商愿意按死亡鸡数量的苗鸡价格赔偿,但三养殖户认为后续还会有鸡因淋巴白血病死亡,要求按购买时的苗鸡款,或者按截止调解当日死亡鸡数量以35元/只的成本给予赔偿,双方意见分歧很大。通过反复的沟通协调,双方分歧逐渐缩小,依据自愿原则,最终养殖户和种禽场达成调解协议,因方某购买的苗鸡多,鸡死亡数量也多,种禽场愿意按退还苗鸡款予以补偿;曹某、郭某按截止调解当日鸡死亡数量, 以17.5元/只的标准给予补偿;种禽场共补偿三养殖户人民币33400元,补偿款于1月27日由执法大队转交。腊月二十七日,三位养殖户顺利领得补偿款,此事圆满解决。 【调解体会】 一是让当事双方达成谅解是成功的关键。该案例虽然明确了鸡死亡是淋巴白血病所致,但鸡淋巴白血病是由病毒引起的一种慢性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潜伏期,可以通过垂直和平衡传播,病毒从什么途径传播或携带而来无法确定,无法确认是否跟种禽场有关,难以明确责任,只能从当事双方共同承担损失的角度出发,经营者讲诚信,养殖户适当让步,促成当事各方相互谅解,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二是公平调处是调解成功的基础。农户利益无小事,事故的受理、调处,一切要从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角度出发。虽然,苗鸡的供应商在桐庐县,并且其中一户养殖户是富阳市人。但只要符合条件,并且当事各方无异议,执法大队同样负起调处职责,并做到县内和县外当事人一视同仁,公平处置。(案例执笔 蒋锡山 胡志昌 ) 【点评】这又是一起跨县域的生产事故纠纷,且事故发生适逢年终岁末,养殖户的焦急之情可想而知。事故发生地农业执法机构接投诉后,急农户所急,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及时召集各方协调。协调中,公平对待,有效平衡各方诉求,促成各方互谅互让,一次调处成功,展现了农业执法机构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优良作风。 案例3 公正定责任 保险来理赔 永嘉县油菜“花而不实”事故调处案 【案由】 2013年3月,永嘉县枫林镇新强村潘某、沙头镇上光村朱某等农户向县农业执法大队投诉,称他们种植的油菜大部分生长不正常,出现油菜“花而不实”现象,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怀疑油菜种子质量有问题,要求县农业执法大队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 1.调查情况。接到投诉后,永嘉县农业执法大队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赴现场调查,初步认为可能是缺硼所致,但是农户却坚持认为是种子质量问题,并向温州市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永嘉县农业执法大队邀请温州市农业站、种子站和农科院的三名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对枫林镇、沙头镇部分油菜生长“花而不实”原因开展现场鉴定。 2.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通过对枫林镇、沙头镇油菜进行田间现场勘察,详细询问有关种植、田间管理等生产情况,了解到当地农户后期没有施硼肥,并对种植户所使用的农用硼砂和事故农田土壤取样(各取样2份),送温州市农产品检验测试中心检测,结果显示送检的农用硼砂与说明书标注内容不符。但专家组在鉴定时一致认为,该农用硼砂虽有部分质量指标与标明内容不符,但如果农户按正常种植要求施用肥料并不致于导致缺硼症状。最后,综合检测报告以及油菜植株田间生长性状及典型性状表现等,专家认为“花而不实”现象并非种子质量引起,而是由于土壤、品种特性、施肥管理等多种因素叠加形成的复杂表现。 3.保险理赔。根据温州市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意见,永嘉县农业执法大队一方面对检测发现不合格肥料产品立案处理,另一方面积极与县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洽谈,根据主要农作物农业政策保险有关赔付依据,最终保险公司赔付农户220000元,妥善处置了这起涉及1000多亩油菜“花而不实”的农业生产事故。 【调解体会】 一是科学鉴定,准确定责。通过肥料检测和投入品使用情况调查,综合油菜植株田间生长性状及典型性状表现等,科学、合理地作出鉴定结论,分清责任。 二是为民维权,保险理赔。为保障种植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农业执法机构并未因生产事故非农资纠纷而终止事故调处工作,而是积极寻求保险帮助,根据有关政策和保险条款对受损农户进行补偿,妥善调处了本次事故。(案例执笔方吉) 【点评】本案例中,农业执法机构根据专家鉴定结论,事故原因既不是种子质量问题,也跟肥料质量没有直接关系,认定农资经销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是对农资经销商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注重保护农户利益,在明确事故非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的情况下,并没有就此终止调处工作,而是根据农业保险政策,争取保险理赔,努力为农民挽回损失,体现了农业执法机构严格依法办事的公正形象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负责精神。 案例4 组织权威鉴定 成功平息事态 桐庐县晚秋蚕种事故调处案 【案 由】 2012年10月29日,桐庐县农业局接到县长公开电话交办单,称有蚕农代表反映晚秋蚕种成活率只有不到20,向镇政府工作人员咨询,告知其为天气原因引起,蚕农对此说法不认同,要求有关部门帮助鉴定和调处。 【事故调处】 1.前期调查。接报后,桐庐县农业执法大队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当地镇、村干部赴现场调查,初步认为蚕种成活率低是气温偏低引发蚕病造成的,但蚕农同样不认同。进一步了解到,该村蚕农都是分水江库区移民,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事件,造成当地社会不稳定。因此,农业执法大队建议村委会出面申请专家进行鉴定,村委会接受了执法大队的建议。 2.专家鉴定。11月1日,县农业执法大队邀请了由浙江大学、省农业厅、杭州市农业局三位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开展现场技术鉴定。专家通过询问情况、查看现场,解答蚕农提出的技术问题,召开蚕农代表座谈会,最后出具了鉴定结论。结论称家蚕大量发病、死亡,主要原因系血液型脓病引起的。 专家现场鉴定 3.平息事态。拿到专家鉴定结论后,县农业执法大队在当地及时召开由蚕农代表和村委会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告知鉴定结果,并做了大量的安抚工作,蚕农代表看到执法大队解决事情的诚意和工作态度,最终认同鉴定结果,事态得以平息。 【调解体会】 一是严格依法履职,工作到位、服务到家、公平处事,就能得到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紧密依靠并充分发挥当地组织的作用,能够更好地保证生产事故顺利调处。(案例执笔李水豪) 【点评】该案例说明,发挥专家鉴定权威作用,作出令当事人信服的科学、权威的鉴定结论,不予赔偿也可以有效平息纠纷。 案例5 品种缺陷起纠纷 三管齐下促和解 金华市蕃茄种子事故纠纷调处案 【案 由】 2010年7月,金华市农业执法支队接到辖区内某村部分菜农投诉,称他们从市区某种子经营部购买的蕃茄种子,种植后发现比其它品种生育期偏长,长势过旺,座果率偏低,果型偏小,影响产量和上市,造成减产减收,菜农纷纷要求种子经销商赔偿损失。 【调查处理】 接投诉后,金华市农业执法支队迅速与当地镇政府取得联系,并成立了由执法人员、相关专家和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赶赴该村实地调查。 据调查,全村有52户农户购买了该蕃茄种子,其生长表现基本一致。根据种植表现,该蕃茄种子在出苗、纯度以及抗性等方面都较好,但由于该村地处山区,是高山蔬菜基地,气温相对较低,生育期偏长,座果率偏低,果型偏小,可初步认定该品种在当地大棚栽培尚有一定缺陷,更不适宜在当地室外种植。在此基础上,调查组召集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交流,一方面要求做好种植户的思想工作,面对事实,稳定情绪;另一方面要求根据专家建议采取整枝、保果等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同时,要求由村委会选出3-5个菜农代表参加下一步的调解处理。经市、乡(镇)、村多方共同参与,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即由该种子经营户一次性补偿种植户72500元,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调处体会】 一是出动要及时。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相关专家和当地镇政府有关人员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有利于稳定种植户激动的情绪,让农户感到有依靠,会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二是技术补救措施要到位。该村属高山蔬菜基地,村民对农业部门派去的技术专家很敬重,也很信赖,专家对引起生育期偏长,长势过旺,座果率偏低,果型偏小的原因向农户分析透彻,并及时指导农户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三是调处工作要有序。一方面要做好种植户的思想工作,选出代表,避免人多势众,要求过高,不利于问题解决;另一方面要做好种子经销商的工作,品种有缺陷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回避。(案例执笔方康书) 【点评】该案例中,农业执法机构在深入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专业角度出发,作出公正客观的事故鉴定结论,采取有效的技术补救措施,是事故纠纷得以顺利调处的前提和保障。 案例6 调查到位定性准 合理定损调处快 绍兴“秦研211”油菜生产事故调处案 【案 由】 2010年5月4日,绍兴市农业执法支队接到该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反映,该公司销售的“秦研211”杂交油菜在越城区灵芝镇、绍兴县安昌镇、华舍街道、钱清镇等地种植,田间出现部分“花而不实”的情况。 【调查处理】 1.调查取证,现场确认。5月4日下午,绍兴市农业执法支队联合绍兴县农业执法大队,根据绍兴市农业生产事故处置程序规定对油菜种植田块进行了勘查, 并对“秦研211”杂交油菜种子的合法性及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该油菜种子属于国审品种,浙江省属于适宜种植区域,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共进货500包100克/包,批号A0005、A0006,当时已全部销完,销售范围除发生事故区域外,还涉及绍兴县平水镇、上虞市等地,但两地均没有出现结实性差的情况;另外,绍兴市支队还对“秦研211”在宁波、衢州、杭州、金华等地的种植情况进行了解,也未出现结实性差的情况。5月6日,“秦研211”杂交油菜种子供应商江苏大丰种子公司对现场进行了确认。 油菜“花而不实” 2.专家鉴定,界定损失。5月5日,绍兴市农业执法支队组织专家开展了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秦研211”杂交油菜种子纯度问题导致油菜结实性差,有可能在制种环节出现了问题;并且今年在油菜种植期出现了倒春寒天气,种子适应性差,品种不稳定等综合影响,导致该事故的发生。根据栽培方式的不同,经专家现场评估,事故损失在8万元左右。 3.事故分析,认定原因。根据专家鉴定结论及现场情况,绍兴市农业执法支队对该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田间种植油菜呈现三种情况一是结实较好的,二是畸形结实的,三是不结实。三种情况均为单株表现,从而排除了天气原因,由于其他地区没有出现结实差的问题,并根据销售情况分析,认为批号A0005的种子在制种环节出现问题,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4.多方协商,成功调解。在调解协商过程中,绍兴市农业执法支队邀请乡镇农办人员、生产事故所在地村委会人员、部分油菜种植农户参与调解。双方根据事故通报的具体情况,各抒己见,充分交流,由于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执法人员出具了专家的评估损失报告,通过乡镇、村委工作人员的沟通,最终达成7.8万元的赔偿金额。 【调解体会】 一是调查取证要扎实。证据是事故定性的依据,也是调解事故的依据。做好了调查取证工作,就为下步事故鉴定与事故调解打好了基础。实践证明,取证做得越好,后面的工作就越顺利。 二是事故定性要准确。准确判定事故原因,是事故调处的关键环节,应综合事故表现和调查情况,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还要借助检测和专家鉴定等手段。在这起种子质量纠纷中,无法对农户播种的同批次种子进行抽样检测,只能是通过专家田间鉴定,对事故原因进行判断。 三是坚持自愿调解。调解必须自愿,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自行提起民事诉讼。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由事故各方及组织调解人签名。(案例执笔王志高) 【点评】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做得比较全面、到位,从而保证了后续的定损与责任划分合理,事故调处顺利。 案例7 准确界定责任 合理组织调处 温岭市杂交稻种子质量投诉调处案 【案 由】 2010年8月底,温岭市泽国、温峤等镇农办反映,近日陆续有农户投诉,称其种植的“丰两优四号”杂交水稻出现不同程度的矮缩株和早穗株,严重的田块损失达50。 【调查处置】 1.田间调查。8月31日下午,温岭市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会同市种子管理站专家及相关镇农办人员深入田头进行实地调查,发现田间矮缩株率在1070间,且有早穗株出现。9月9日和10月25日,又分别组织种子专家、镇农技人员和种子批发商进行实地踏勘,平均早穗株为8.1。因从播种到纠纷发生时间跨度长,农户及经销商均未保留相关种子样品,无法对涉事种子进行抽样检测。 2. 统计面积。由于这起事故涉及5个镇街道,面积大、农户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执法大队一方面要求各镇农办做好农户的安抚工作,同时要求各有关农资店(杂交稻种子受委托销售方)做好涉案品种种植面积的统计核实工作;另一方面及时与种子批发商和生产商联系,要求他们端正态度,积极配合调查,缓解群众情绪,争取早日完成事故调处工作。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核实事故共涉及5个镇(街道)、308户,种子624公斤、种植面积1248亩。 3.组织调解。12月23日,温岭市农业执法大队会同市种子管理站组织各镇(街道)农技干部、种子批发商、销售商和部分农户代表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对前期调查核实的涉案种子量624公斤、面积1248亩无异议。农技干部和农户代表提出按杂株8、亩产1000斤、单价1.5元计算,每亩赔偿120元,并赔偿黑条矮缩病所致矮缩株的损失。种子批发商认为国家规定二级种子纯度标准为96,田间调查的实际杂株为8,损失应按8扣除4后赔偿,即每亩赔偿60元;而黑条矮缩病是栽培不当引起,种子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由于矮缩株是黑条矮缩病所致,不属种子质量问题,免予赔偿;早穗株属于种子纯度问题,应当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按每亩80元标准对农户进行赔偿,合计赔偿金额99840元,赔偿款由相关农资店负责发放。 【调处体会】 一是分清事故责任是调处成功的前提。对种子质量负责是每一位种子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本案“丰两优四号”种子早穗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于法于理都属于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二是准确核定事故损失是调解成功的基础。本案中种子专家认为“丰两优四号”系两系杂交种,受气候影响较大,种子纯度不很稳定,该品种经国家审定,产量较高,米质较优,且其早穗株在收获时还有一定的产量,因此最后达成每亩赔偿80元的标准比较合理。 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是调解成功的根本。本次事故调解,执法大队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前种子生产实际,认定早穗株属于种子纯度问题,达不到标准应该赔偿,矮缩株为黑条矮缩病所致,不是种子质量问题,免予赔偿。这样区分是客观、合理的,容易使双方接受。 四是调动各方积极性是平息群体性事件的关键。这起事故涉及5个镇(街道)、300多户农民,极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执法大队及时召开有关镇(街道)农技人员会议,统一思想,并由镇农技人员联合村干部及时做好农户工作。通过受委托经营种子的农资店及时进行涉案种植面积的统计核实,承诺对农户赔偿,进一步缓解农户的情绪。在此基础上,根据种子生产商为外省籍难以联系的实际,及时与种子批发商协商,晓以利弊,争取批发商积极主动配合本案的调查处置,从而使事故得以成功调解。(案例执笔项顺尧) 【点评】这起事故不是很复杂,调处也比较顺利,但执法机构的处置工作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调查到位,尤其是责任划分严谨科学,定赔公平合理,严格依法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8 多方齐努力 事故得解决 临海市甜瓜品质纠纷调处案 【案由】 2007年7月上旬,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岭上村、涌泉镇东岙村等共13批农户接连来到临海市农业执法大队投诉,称采用2007年1月批次的金满园甜瓜种子种植的甜瓜与其它批次金满园甜瓜种子种植表现差异很大,与往年种植的也不一样,表现为结瓜少,瓜肉硬、不甜,外观不平,商品性差,损失惨重,要求帮助解决。 【调处过程】 1.调查取证。接到投诉后,临海市农业执法大队一方面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到实地查看,证实农户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另一方面,深入经营单位开展调查,发现农户种植的金满园甜瓜品种是北京大一种苗公司生产的种子,当地已种植多年,表现一直不错;该批种子分别由某种子公司和某种子服务部销售给农户,共销售449包,涉及临海、椒江二市(区)8个镇(街道)20个村186户农民,种植面积近500亩,损失近50万元。 事故甜瓜与正常甜瓜对比照片 2.技术鉴定。由于此次事故影响面广、损失较大,群众情绪较激动。临海市农业执法大队立即向台州市农业执法支队汇报,并请求帮助组织种子专家对事故开展田间现场鉴定;同时分别向有关镇(街道)政府通报情况,请当地政府协助做好农户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并动员农户按正常及时采收,适当降价销售,尽可能减小损失。经省蔬菜专家对事故甜瓜进行实地检查和品质测定,认定2007年1月批次金满园甜瓜种子是真的,但与其它批次种子在种性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是育种时父母本株系不同所致。 3.组织调解。专家鉴定后,事故原因和性质已明确。执法大队一方面责令种子经营单位必须主动与农户沟通,取得农户的谅解,并寻求镇(街道)政府的帮助,积极对农户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重点放在种植面积大、种植户多的村。另一方面,由于事故中的种子生产单位是北京某种苗公司,而对临海供种的又是在杭州的两家中间商。种子经营者顾虑由于经营环节多,地域远,且补偿额大,容易扯皮,索取补偿款将十分困难。执法大队又积极帮助经营者向上级供种者索取经济补偿,以利于问题解决。在省农业执法总队的帮助下,经过多次谈判,种子经营单位与供种单位签订了补偿付款协议。与此同时,执法大队陪同种子经营单位到每个镇(街道)逐村组织调解,共签订调解协议22份,投诉的449包种子都得到了补偿,给付补偿款19.975万元。历时4个多月,此事故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调处体会】 一是上下合力,事半功倍。此事故在现场鉴定和向种子供应商索取补偿款过程中,先后得到省总队和台州市支队的大力支持,有力地促成了事故的成功处理。农业生产事故的调解还要有效借助当地政府的力量,基层组织的作用,对生产事故调解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抓住重点,各个击破。对群体性纠纷,应抓住重点实现突破。在本案调解中,先组织农户集中的村,请当地政府协助进行调解、突破。之后,其他地方的按同一标准调处起来就相对简单了。(案例执笔 陶东恩) 【点评】这是一起省、市、县三级农业执法机构加强沟通,上下协调,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而成功调处的较典型案例。 案例9 草率“引种”起纠纷 认真履职保民生 诸暨市水稻种子纠纷调处案 【案由】 2006年,省内一家具有全省区域经营资格的种子公司,未经认定从上海市引种杂交粳稻新品种“申优4号”,委托诸暨市某农资经营龙头企业在市域范围内代销该品种种子,共销售10000公斤,实际种植面积9043亩。该品种在诸暨市作单季晚稻种植,种植初期长势长相良好,但在抽穗扬花期恰遇2006年异常高温天气,致成穗后结实率明显偏低,种植农户反应强烈,纷纷到各种子经营网点、种子总代销单位、市农业局和市政府反映,如不及时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调查处理】 1. 落实措施,查明原因。诸暨市农业执法大队接报后立即组织工作组,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做好来人来访的接待安抚工作。帮助分析原因,要求不误后续田间管理,登记好基本情况,告之一定会有处理结果。二是实地了解情况。到上访农户的田间,实地查看该品种的田间表现,分析比较 水稻结实率低 不同立地条件、不同小气候条件下的表现差异情况,取样考种;到各种子经营网点,详细了解品种销售情况,经营台账。三是联系种子经营单位和委托种子销售方,告之具体发生的情况,并要求他们向品种审定单位和供种方详细了解该品种的种性特点、该品种同期在其他地区的表现情况、种植的历史表现情况等,并要求有妥善处理好该事件的心理准备。四是邀请省农业厅专家组鉴定。专家组在诸暨市内选择了三个不同区域特点的品种种植点进行实地考察、分析原因,结论是由于特殊的气候条件导致结实率偏低(70左右)。通过上述系列措施和工作,安抚了民心,沟通了关系,查明了原因,使这起群访事件暂时得以平息。 2.依法说服,保障民生。该事故若单纯认定为种子质量事件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而相关种子经营单位既未对该品种在浙江省进行品种引种认定,也未经浙江省种子管理部门同意就擅自进行引种,负有过错责任。以此为调解突破口,执法大队邀请“申优4号”的市内受托代销单位及省内委托代销单位进行协商,通报该品种在引种手续上的缺陷,阐明了该事件的严重性,经多方协商,最后达成由供种单位向种植该品种农户按23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的一致意见。供种方共计赔偿资金208万元,由各供种网点分发到全市5000余户农户手中,事故圆满解决。 【调解体会】 一是认真履职,加强事故调处工作。农业执法机构应走出为执法而执法的误区,把农业生产事故调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尽职尽责地开展事故调处,理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者的关系,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二是公平调处,取得当事人理解与支持。农业生产事故调处,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努力做到调处结果使农户能基本接受,经营者也能基本信服。 三是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农资购销台账制度。本次事故处理中,如果管理部门不培训、不检查,经营者不依法依规做好种子经销台账,那么即使形成了补偿意见,补偿资金也未必能如数分发到应得补偿的农户手中。(案例执笔袁猛) 【点评】从多年的农业生产事故统计数据分析,种子纠纷在农业生产事故中占比较大,且引发纠纷的原因复杂,如种子质量指标、气候、病虫害、栽培技术、品种真实性、抗逆性,以及跨区域引种等原因,既可能是单一原因引起,也可能是多因素叠加,事故原因鉴定和调处难度大。本案例中,执法机构认真履职,在深入调查、掌握证据的基础上,找准突破口,是事故处置成功的关键。 第二篇 农药药害纠纷案例 案例1 热情服务调纠纷 严格执法办大案 临海市西兰花药害事故处置案 【案 由】 2012年9月10日,临海市上盘镇政府向临海市农业局反映,有大量农户在西兰花播种、移栽前的耕地上使用了标注为“9甲嘧·草甘膦”的除草剂除草后,出现西兰花秧苗死苗和移栽苗僵苗现象,损失严重,要求帮助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 1.初步调查,抽样取证。接到投诉后,市农业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前往实地开展调查。调查发现,造成药害的农药为9甲嘧·草甘膦悬浮剂(甲嘧磺隆2、草甘膦7),农药登记证号LS20082895,登记适用对象是非耕地除草,标注生产企业是安徽省银山药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