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国票据市场及商业汇票业务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规范遵循 “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共同发展 “的市场原则,旨在自觉建立和维护国内商业汇票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中 国票据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中银协 “)制定,作为中银协各会员单位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到期托收业务以及在票据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 重要术语与定义 第四条 基于国内货币市场发展现状,本规范所称票据特指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根据制作形式与介质不 同,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二种形态。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与信用投放、资金融通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相关的金融服务行为。 第六条 本规范所称承兑业务特指会员单位作为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 本规范所称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 转让给会员单位的票据行为。 第八条 本规范所称转贴现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第九条 本规范所称回购业务是指会员单位(卖出回购方)将其持有的已经其贴现的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买入返售方)申请贴现,买入返售方按票面金额以双方商定的回购期限和价格扣除回购利息后向卖出回购方给付资金,回购到期后卖出回购方按票面金额向买入返售方购回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十条 本规范所称再贴现业务是指会